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
(2002年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7年1月28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法規的決定》修正 2025年9月18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五十七號
《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已經2025年9月18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9月18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監督對象和內容
第三章 監督方式和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第三節 財政經濟工作監督
第四節 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第五節 執法檢查
第六節 詢問、專題詢問和質詢
第七節 特定問題調查
第八節 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
第九節 其他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堅持好、完善好、運行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推進全面依法治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他監督對象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常務委員會依法實施的監督具有法律效力,被監督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開展工作,自覺接受監督。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規定的監督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負責處理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重要日常工作。
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承擔本級常務委員會有關監督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根據常務委員會或者主任會議的決定承辦有關監督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行使監督職權,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上一級常務委員會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監督工作情況。
第二章 監督對象和內容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的主要監督對象:
(一)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四)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實施法律監督的內容:
(一)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三)本級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四)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行政、依法監察、公正司法的情況;
(五)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六)應當由常務委員會實施法律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實施工作監督的內容: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人民政府工作報告、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執行情況;
(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和預算的執行情況,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預算的調整方案,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政府債務管理情況,金融工作情況,審計工作情況,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以及財政經濟領域其他重要事項;
(三)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城鄉建設、民政、社會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和項目;
(四)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履行行政職能、監察職能、審判職能、檢察職能的情況;
(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意見的辦理情況,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訴、控告、檢舉的處理情況;
(六)應當由常務委員會實施工作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情況;
(二)履行職責情況;
(三)勤政廉政情況。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對本行政區域內不屬于本級人民政府管理的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情況依法實施監督。
第三章 監督方式和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實施監督的主要方式:
(一)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二)財政經濟工作監督;
(三)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四)執法檢查;
(五)詢問、專題詢問和質詢;
(六)特定問題調查;
(七)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
常務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運用符合憲法、法律規定精神的其他監督方式。
本條規定的監督方式,可以單獨運用,也可以綜合運用。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開展監督工作,應當圍繞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制定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加強工作統籌,增強監督工作的針對性、協調性、實效性。
年度監督工作計劃應當明確監督議題、監督方式、時間安排、責任單位等內容。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規定的途徑確定監督議題外,還可以通過全過程人民民主實踐站、代表履職平臺、基層立法聯系點、預算監督聯系點、新聞媒體等公開征集監督議題。
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收集監督議題,提出下一年度監督議題的建議。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本級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專項工作的要求,或者提出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的建議。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對建議的監督議題進行研究,提出年度監督工作計劃草案,在征求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意見后,提請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并向社會公布。
主任會議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對年度監督工作計劃作出適當調整,也可以臨時確定監督議題。
年度監督工作計劃的調整情況和臨時確定的監督議題,應當及時告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開展相關監督工作前,可以組織開展專題調查研究,通過座談、走訪、電話、網絡等方式,廣泛聽取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群眾對相關監督議題的意見建議,為提出審議意見做好準備。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舉行分組會議、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對監督議題進行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審議意見,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歸納整理。
歸納整理后的審議意見,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后七個工作日內,連同有關執法檢查報告等材料,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國家機關研究處理。必要時,可以召開審議意見交辦會。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審議監督議題時,對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職情況提出的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抄送有關部門。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對受監督的國家機關或者工作人員的監督意見,除依法作出決議、決定外,可以采取監督意見書的形式。
監督意見書應當寫明受監督的對象、內容、理由等,由主任會議交有關機構辦理。
第十八條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執行決議情況、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執行決議情況、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組織開展跟蹤監督。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本級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視察。
第二節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按照年度監督工作計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根據情況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
第二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書面聯名,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書面聯名,可以向本級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的專項工作報告議題,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滿意度測評,依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及滿意度測評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可以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進行工作評議。在進行工作評議時,可以要求同級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提出對被評議單位相關工作的審計報告,并可以組織對被評議單位有關工作人員進行法律知識考試。
第三節 財政經濟工作監督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按照年度監督工作計劃開展財政經濟工作監督。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常務委員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對政府債務進行監督,建立健全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報告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常務委員會報告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對金融工作進行監督,建立健全金融工作情況報告制度。
第二十九條 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預算調整方案,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報告,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等的具體辦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節 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第三十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本級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二)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三)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具體應用問題的解釋;
(四)依法應當向本級常務委員會報送備案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三十一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上一級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二)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三)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四)依法應當向上一級常務委員會報送備案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三十二條 在規范性文件審查中,認為規范性文件可能不符合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或者憲法精神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具體程序,依照《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執行。
第五節 執法檢查
第三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按照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
常務委員會開展執法檢查,應當組織執法檢查組。執法檢查組的組成人員,從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及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人員中確定,并可以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執法檢查工作。根據需要,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開展執法情況調查研究。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檢查情況書面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開展執法檢查、聽取審議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的處理,依照《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工作條例》執行。
第六節 詢問、專題詢問和質詢
第三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和相關報告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詢問。有關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回答詢問。
第三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按照年度監督工作計劃開展專題詢問。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十九條 專題詢問應當堅持問題導向,增強針對性、實效性,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專題詢問可以結合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或者其他報告進行。
第四十條 常務委員會開展專題詢問,依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省和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四十二條 質詢案應當主要針對下列事項:
(一)認為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問題;
(二)認為有違反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的問題;
(三)認為行政、監察、審判、檢察工作中有失誤;
(四)認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失職、瀆職、徇私枉法行為;
(五)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其他問題。
第四十三條 質詢案經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質詢案以口頭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復;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
第四十四條 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過半數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對再次答復仍不滿意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將質詢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常務委員會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七節 特定問題調查
第四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對屬于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工作。
與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系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人員不得參加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八條 調查委員會有權聽取有關單位負責人的匯報,調閱有關的案卷和材料,詢問有關人員,組織必要的技術鑒定。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義務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調查委員會對調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第四十九條 調查委員會調查工作涉及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為調查工作提供方便,保證調查活動的順利進行。
第五十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根據調查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八節 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
第五十一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撤職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以后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五十二條 撤職案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寫明撤職的對象和理由,并提供有關材料。
第五十三條 對本條例規定的撤職案所涉及的內容進行調查期間,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是否暫停執行職務,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五十四條 對撤職案進行調查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有關調查的具體事項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五十五條 撤職案提交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表決撤職案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
第九節 其他規定
第五十六條 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監督,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監督,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對司法機關工作的監督,依照《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依法可以開展多方協同監督、多級聯動監督。
常務委員會推動人大監督與其他主體監督貫通協調,增強監督合力。
常務委員會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監督工作,推進人大監督數字化應用,推動數據互聯和信息共享,提高監督效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受監督的國家機關或者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常務委員會應當追究其責任:
(一)拒不執行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
(二)拒不研究處理常務委員會審議意見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告決議、決定執行情況的;
(三)拒絕或者干擾檢查、視察、工作評議和特定問題調查的;
(四)拒絕或者拖延提出專項工作報告或者作虛假報告的;
(五)拒不接受質詢、專題詢問和詢問,或者接受質詢、專題詢問和詢問時態度惡劣或者作虛假答復的;
(六)拒不向常務委員會報送應當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的;
(七)其他妨礙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
第六十一條 有前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下列處理:
(一)對有關國家機關或者工作人員進行通報批評;
(二)責成有關國家機關或者工作人員向常務委員會作出書面檢查;
(三)責成有關國家機關、單位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四)對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決定免職、撤職;
(五)對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案。
有關國家機關、單位對責任人員的處理,應當于交辦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處理情況。
第六十二條 受監督的國家機關或者工作人員認為常務委員會對其作出的有關監督的決議、決定或者監督意見書不適當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一級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意見。經審查確屬不當的,應予變更或者撤銷。
第六十三條 受監督的國家機關或者工作人員認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適當的,可以建議常務委員會調查處理;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將調查處理情況向提出建議的國家機關或者工作人員反饋。
第六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對應當進行法律監督的事項沒有監督的,上一級常務委員會應當責成其履行監督職責,常務委員會應當將履行監督職責情況向上一級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