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網訊 近日,瑯琊區城市管理局根據相關單位移交線索和進一步核實調查,依法對一起個人違法用液化石油氣瓶相互灌裝液化石油氣行為實施頂格處罰,切實加強液化石油氣瓶的安全監管工作,堅持用零容忍的鐵腕行動踐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竭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今年7月中旬,該局接到瑯琊區住建交通局移交的一起案件線索,反映家住天龍小區的金某分別在西澗路濱湖游泳館和西澗街道太平村一家院內堆放大量液化石油氣瓶,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經該局執法人員進一步深入現場調查核實和詢問談話得知,當事人金某于7月3日和7月4日分別在濱湖游泳館和太平村一家租賃院內進行液化石油氣瓶相互灌裝與存放,違法事實清楚,安全隱患較大。依據《滁州市液化石油氣瓶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金某存在2次違法行為,該局按照相關規定和管理權責,給予金某10000元的頂格行政處罰,依法向此類違法違規行為亮劍說“不”,力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于萌芽。
(溫仕兵 程文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