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障法草案提請審議
適應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發展需要
6月24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保障法(草案)》的議案。國家醫療保障局局長章軻受國務院委托對草案作了說明。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我國持續推進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推出一系列改革舉措。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對推進基本醫療保險省級統籌、加強醫保基金監管等作出部署。為適應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發展需要,鞏固改革成果,解決醫療保障制度規定分散、系統集成不夠等問題,有必要制定醫療保障法。
據介紹,草案堅持醫療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改革和法治相統一,將成熟定型的改革成果明確為法律制度,對還需進一步改革的事項作出原則規定,留出改革探索空間。
針對我國醫療保障制度規定分散、系統集成不夠的問題,草案設專章系統規定了醫療保障體系框架,對其中較為成熟定型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明確了參保范圍、籌資方式和待遇保障,對還需繼續改革完善的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居民大病保險,授權地方制定具體辦法。為適應就業形態新變化,草案規定鼓勵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逐步將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納入生育保險參保范圍。
加強醫療保障基金運行管理。著力防范化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是草案的立法思路之一。為確保基金安全平穩運行,草案規定醫療保障基金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和會計制度,專款專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同時,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風險管控、精算分析,構建中長期收支平衡機制,強化預算執行監督和績效管理。草案明確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原則要求,立足基金承受能力,滿足參保人員的合理醫療需求,堅持中西醫并重,促進藥品、醫療器械合理使用和醫藥服務質量提升。草案還規范定點醫藥機構和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行為。
此外,草案就加強對醫療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的監督作出相應規定,明確建立人大監督、部門監管、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監督體系,加強部門間的信息共享和分工協作,對基金使用實施動態智能監控,提高監督效能。嚴格設定法律責任,綜合運用多種措施,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
在優化醫療保障服務方面,草案規定健全醫療保障公共服務體系,實現服務城鄉全覆蓋。建立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等相銜接的醫藥費用直接結算機制,完善異地就醫醫藥費用直接結算制度。
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提請審議
對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加強監管
本報記者 倪 弋
6月24日,在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受國務院委托,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局長羅文對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作說明。
據介紹,食品安全領域當前急需通過修法解決兩個問題:一是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環節存在監管漏洞,特別是缺乏準入監管,導致準入門檻較低,對違法行為的處罰也偏輕;二是近年來,國內市場對嬰幼兒配方液態乳需求不斷增長,迫切期待明確監管要求,加強進口產品管理,確保產品品質和安全,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
修正草案對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加強監管。實行許可制度,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從事重點液態食品散裝運輸應當具備相應條件,依照規定的程序取得準運證明。明確發貨方、收貨方、承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者的義務,發貨方應當查驗承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者的準運證明,核驗運輸容器是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收貨方應當查驗準運證明、運輸記錄,核驗運輸容器鉛封是否完整;承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運輸容器并及時清洗,嚴禁裝運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質。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篡改運輸記錄、運輸容器清洗憑證等單據。明確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重點液態食品目錄和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的具體管理規定。重點液態食品目錄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修正草案增加“嬰幼兒配方液態乳”,將其納入注冊管理,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違法生產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修正草案還對未經許可從事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的違法行為設定嚴格的法律責任,同時,加大對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法草案進入二審
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制度
本報記者 魏哲哲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法草案二審稿6月24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叢斌作了修改情況的匯報。此前,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該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提出,制定應急預案應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并根據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等予以修訂。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有關規定修改為“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應當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專家和社會各方面意見,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據實際需要、情勢變化、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等及時修訂”。
在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制度方面,草案明確國家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制度;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明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接到相關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同時向上一級部門和國務院部門報告。
在完善應急處置措施方面,草案進一步明確應急響應的啟動和解除程序。
海商法修訂草案進入二審
增加船員勞動權益保障的規定
本報記者 彭 波
6月24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修訂草案)》。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信春鷹作了關于海商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此前,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該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等提出,船員工作條件較為艱苦且涉外性強,建議增加船員勞動權益保障方面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增加規定:“船員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船員勞動與社會保障國際條約的規定,與船員訂立勞動合同。”
修訂草案刪去了現行海商法有關當事人之間就權利義務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有關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規定可以適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當事人的內容。對此,有意見認為,在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如果船舶出租人無法享受法律規定的承運人免責和賠償責任限額,將對航運業發展產生不利影響,建議保留現行海商法中的相關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
修訂草案規定,從事內河運輸的20總噸以上的船舶,參照適用本法相關規定;內河貨物運輸參照適用本法關于國內海上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有意見提出,內河運輸不屬于本法調整范圍,且內河貨物運輸與海上貨物運輸在運輸風險、運輸模式、管理模式等方面也存在較大差異,建議對內河運輸問題單獨立法。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刪去相關規定。
修訂草案規定,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船舶管理人或者船舶承租人等作為會員自愿組成互助組織,按照章程收取會費,對會員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損失、產生的責任或者支付的費用承擔賠償責任的,參照適用本法海上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有意見提出,成立船東互保組織是國際海運業的通行做法,不宜參照適用保險合同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互助組織”改為“互保組織”,并刪去參照適用海上保險合同有關規定的內容。
法治宣傳教育法草案進入二審
推動憲法宣傳教育常態化長效化
本報記者 倪 弋
6月24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治宣傳教育法(草案)》。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光權作了修改情況的匯報。此前,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該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有的常委委員、全國人大代表和基層立法聯系點建議,進一步充實完善有關憲法宣傳教育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相關條款修改為:“國家加強憲法宣傳教育,推動憲法宣傳教育常態化、長效化,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加強憲法實施。”“12月4日為國家憲法日,國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增加規定:“國家加強憲法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宣傳教育,增強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的意識。”草案還增加規定,國家加強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傳教育。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憲法學習,樹立憲法意識,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
有的部門和地方建議,增加國家安全法治宣傳教育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增加規定:“國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國家安全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
有建議提出,結合立法全過程宣傳解讀實踐,充實草案關于法律法規制定機關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相關規定修改為:“法律法規制定機關應當加強立法全過程宣傳解讀,積極采取多種形式發布信息、介紹情況、回應關切;通過公開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設立基層立法聯系點等形式,擴大社會參與,將立法與法治宣傳教育有機結合。”
有關方面建議,進一步充實青少年法治宣傳教育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強調“國家、社會、學校、家庭加強協同配合,根據青少年的身心特點和成長需求”對青少年開展法治宣傳教育。二是明確規定教育引導青少年樹立“防范違法犯罪的意識”。三是增加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高對未成年人進行法治教育的意識和能力”。
漁業法修訂草案進入二審
加大全鏈條監管 保障水產品安全
本報記者 魏哲哲
漁業法修訂草案二審稿6月24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何平作了修改情況的匯報。此前,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該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漁業生產屬于高危行業領域。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增加有關漁業安全生產方面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從事漁業生產的單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管理,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一些漁民受漁業資源衰退、船舶規范治理、禁漁政策實施等因素影響退出捕撈業,需要政府在其就業、社會保障等方面給予幫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轉產轉業漁民的就業創業扶持工作,加強職業技能培訓,依法維護其社會保障權益。
水產品質量安全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建議加大全鏈條監管力度,守牢食品安全紅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與相關法律做好銜接,完善相關規定:從事養殖生產、運輸、銷售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餌料、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保障水產品質量安全。
有的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通過娛樂性垂釣、手工采集等方式零星獲得水產品是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休閑方式,建議明確以上情形不屬于捕撈作業,同時嚴格規范垂釣活動,防止借娛樂之名破壞漁業資源。對此,修訂草案明確:個人通過娛樂性垂釣或者手工采集的方式零星獲得水產品的,不屬于捕撈作業,不需要申請捕撈許可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漁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理,防止破壞漁業資源。
民用航空法修訂草案進入二審
促進民航事業發展 加強旅客權益保護
本報記者 倪 弋
6月24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修訂草案)》。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袁曙宏作了修改情況的匯報。此前,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該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有意見提出,民航運輸相關規則專業性、涉外性強,建議明確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有關民用航空活動的規章。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對修訂草案作相應修改。
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代表和部門、地方、企業、社會公眾提出,我國民用航空研發制造能力不斷增強,運輸市場規模不斷擴大,服務質量不斷提升,低空經濟蓬勃發展,建議進一步充實促進民用航空事業發展的舉措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發展促進”專章,并對有關條款予以完善。
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代表和部門、地方、企業、社會公眾提出,建議完善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細化有關規定,對妨礙民用機場凈空保護的行為作具體列舉;增加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空中交通管制單位、航空運輸企業等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明確規定,實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或者擾亂民用航空秩序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行業協會、社會公眾建議,完善旅客運輸合同格式條款、航班延誤服務保障相關內容,進一步加強旅客權益保護。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關于運輸總條件等格式條款應當包括的內容中增加“客票銷售、退票與變更、乘機、行李運輸”;將相關條款中的“餐飲安排”修改為“食宿安排”。
《 人民日報 》( 2025年06月26日 04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