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王某現在就在合肥某售樓部內,請你們趕緊過來。”1月14日下午2時左右,瑯琊區人民法院“執行110”收到被執行人王某的線索,當即組織執行干警趕赴現場。
安徽某園林建設公司與滁州某建筑材料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法院審理,依法判決安徽某園林建設公司支付滁州某建筑材料廠4萬余元貨款及利息。由于安徽某園林建設公司遲遲未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給付義務,無奈之下,滁州某建筑材料廠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月14日下午,瑯琊區人民法院在接到舉報線索后,執行干警立即出動,從滁州跨越百余公里,驅車趕往合肥,并在到達合肥半小時內成功將王某拘傳。隨后執行干警即刻返程,并連夜與王某展開談話。面對執行干警,王某表示自己現在資金周轉困難,名下僅有不動產,并無現金支付案款。考慮到司法拍賣變現時間較長且本案標的額不大,執行干警耐心向王某釋明其中的利害關系,以及遲延履行可能對其個人信譽及公司信用的損害。經過勸說,王某思索后表示馬上籌集案款。半小時后,王某全額支付案款5萬余元。至此,本案全部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