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安徽省地名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經相關部門(單位)批準,下列名稱為標準地名,準予使用,特此公告如下:
在各類標識、公文證件、公開出版物、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等公共平臺發布的信息等范圍必須使用標準地名,不得擅自更改、簡化。
2025年1月2日
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安徽省地名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經相關部門(單位)批準,下列名稱為標準地名,準予使用,特此公告如下:
在各類標識、公文證件、公開出版物、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等公共平臺發布的信息等范圍必須使用標準地名,不得擅自更改、簡化。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