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網訊(全媒體記者包增光 通訊員李曉月)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創新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近日,市委政法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在全省率先印發《關于實行調解程序前置工作的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探索實行特定類型糾紛調解程序前置工作,切實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
記者了解到,《細則》以依法自愿、多調聯動、高效便民、預防與化解相結合為原則,探索在家事糾紛、相鄰關系糾紛、小額債務糾紛、勞動糾紛等11類適宜調解的糾紛中探索實行調解程序前置,進一步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減少人民群眾“訴累”。《細則》對調解前置的程序、期限等作出規定,要求對當事人起訴至法院符合調解前置范圍內的糾紛,經當事人同意后,委派給“一站式”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其他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進行前置調解,調解期限一般為一個月。《細則》還對調解前置工作的業務指導、評價考核、配套保障等環節進行明確。
據介紹,在市委政法委的統籌協調下,全市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將強化相關業務培訓指導,積極推動全市各級“一站式”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實質化運作,鼓勵各類調解機構及時入駐,優化人財物保障,不斷提高調解的專業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