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公管局、檔案局、交易中心,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歸檔質效,優化歸檔時限,結合工作實際,經研究決定,將《滁州市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檔案管理辦法》(滁公管〔2021〕4號)中第十條“代理機構應在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交易項目檔案移交至交易中心接收”修改為“代理機構應在合同公開后30天內將交易項目檔案移交至交易中心”。其他條款不變。
滁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
滁州市檔案局
2022年11月10日
各縣(市、區)公管局、檔案局、交易中心,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歸檔質效,優化歸檔時限,結合工作實際,經研究決定,將《滁州市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檔案管理辦法》(滁公管〔2021〕4號)中第十條“代理機構應在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交易項目檔案移交至交易中心接收”修改為“代理機構應在合同公開后30天內將交易項目檔案移交至交易中心”。其他條款不變。
滁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
滁州市檔案局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