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下午,安徽消保委微信公號發布了2021年典型消費維權案例。
教培機構關門退款維權案
2021年11月起,瑤海區消保委陸續收到有關“某教育培訓學校關門不退剩余課時費”的投訴10余起,涉訴金額高達20余萬元。接到投訴后,瑤海區消保委七里站分會工作人員對該培訓機構現場進行檢查,發現該培訓機構已處于停業狀態。隨即調取該培訓機構營業執照、負責人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并多次聯系該培訓機構負責人,要求其積極籌措資金保證在規定限期內解決所欠課時費問題。截止2021年11月22日,該培訓機構已將全部剩余課時費清退完畢,共為消費者退款210000元。
制售假酒公益訴訟案
2019年下半年,陳某甲伙同陳某乙向張某學習假冒注冊商標酒制作,并在張某處購買了設備。同時,租用邊某的倉庫作為制作儲存假酒的場地。陳某甲通過張某在龔某和徐某處多次購買假冒包材和空瓶。將在淘寶和拼多多上購買的低價散裝白酒罐裝后包裝成品牌白酒,銷售給鄧某。鄧某將從陳某及其他人處購買的假冒品牌白酒對外銷售。
2020年7月8日,壽縣人民檢察院向淮南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發出提出民事公益訴訟函,經市消保委向省消保委報告及會同律師專家調研會談,省消保委決定對陳某等人制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并由淮南市消保委作為委托訴訟代理人。經審理,2020年10月23日,市中院對陳某等人制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一案做出刑事判決。2021年3月18日,市中院做出民事判決:被告陳某等6人的侵權行為侵犯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支持消保委主張的3倍懲罰性賠償共計335430元,要求被告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
商品房虛假優惠維權案
2021年1月26日,宣城市郎溪縣消保委接到消費者楊某等人的投訴反映:2019年1月至3月約100多戶在某樓盤購房時,開發商以電商費的名義收取每戶15000元可享受95折優惠,但在合同上沒有說明用途,最后也沒有抵扣房款。縣消保委工作人員接到該群體投訴后立即開展調查。經查,開發商在向房管局報備的內容及售樓部現場圖片上的明碼公示牌顯示都未標注相關優惠信息,已收取了188戶購房者電商團購費。最終經調解,開發商退還了87戶購房者電商團購費1305000元,其他101戶已全部聯系過等待認領,未退還款由郎溪縣房地產事業管理服務中心保管。
直播搶購維權案
2021年7月17日,六安市消費者王某在某商場“直播帶貨”間搶購了兩床秒殺價牛皮席,可當消費者到店提貨時,卻被告知無法供貨,遂向六安市消保委投訴。市消保委在接到雙方的調解申請后,立即展開調查。通過回放當日直播間視頻,發現商家當日直播優惠價為3999元。全程并未宣傳該商品價格為198元,但在訂單結算頁面價格標為198元,主觀上存在一定的過失。最終經調解,消費者取消1筆訂單,商家退款198元;另一筆訂單消費者以實際付款額198元去商場領取一床牛皮席。
培訓退款維權案
2020年上半年,消費者許某在宣城市宣州區某教育培訓機構報名公務員培訓協議班,花費兩萬余元,協議注明考試不過全額退款。消費者后因考試未過要求退款,經申請,款項應在2021年1月8號退還,但商家多次拖延。消費者遂向宣州區消保委投訴。宣州區消保委鰲峰分會接訴后,核實情況,要求商家依法履行合同退款約定。最終,商家退還全部款項28800元。
宴席引發身體不適維權案
2021年3月30日,滁州市經開區消保委接到消費者竇某反映,其 3月28日在某酒店辦宴席,宴席后數十名親友相繼反映出現腹痛、腹瀉、嘔吐等癥狀,后經醫院診斷及疾控中心采樣檢測為食用伴有諾如病毒食物引起的公共衛生事件。隨后,經開區消保委聯合市疾控中心對消費者進行諾如病毒產生原因、癥狀及預防等情況進行科普;調解中發現消費者赴宴親友不良反應的產生與該商家存在一定關聯,商家理應承擔責任。最終經調解,商家與消費者達成一致意見:商家補償消費者宴席費及其親友醫藥費、營養費等費用共計60000元。
隱瞞商品房真實信息維權案
2021年8月8日,消費者王某向蕪湖市消保委反映,其擬在某開發商處購買一套住房,已簽訂認購書并交付20000元訂金。后消費者發現,認購書上小區名稱與目前的實際名稱存在出入,且銷售人員承諾的小區所在的初中學區也與實際不符。消費者認為經營者存在故意隱瞞商品房真實信息的問題,要求退回全部訂金未果。市消保委接訴后,立即聯系雙方當事人了解情況,經核實,消費者反映情況基本屬實。最終經調解,經營者同意向消費者退回20000元訂金。
訴前調解維權案
2021年9月27日,宿州碭山縣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作為我縣人民法院訴前調解委員會之一,成功調解了一起民事訟訴案件【(2021)皖1321民訴前調2590號案件】。2021年9月12日,原告張某至被告王某所經營的烤肉店就餐,用餐途中發現菜品中有蟲子,引起極度不適,隨即用手機錄像取證后,告知被告店方并詢問處理方案,雙方就賠償金額協商無果,并因語言沖突產生矛盾。隨后原告因此事投訴至相關部門協商解決也未達成和解。最終原告張某向碭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碭山縣人民法院接到該案件后,分析糾紛的實際情況和案件審理需要,遂委托碭山縣消保委采取訴前協助方式進行調解。碭山縣消保委接案后,詳細了解了案情,認為該案件法律關系清楚、證據充分、存在調解的基礎,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組織雙方進行訴前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協議,被告餐飲店老板王某退還原告當天全部消費金額138元,并支付張某500元補償費用,共計6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