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記者從安徽省生態環境部門了解到,為貫徹落實《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有關要求,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滬蘇浙皖三省一市生態環境廳(局)及司法廳(局)共同制定了《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以下簡稱《裁量規則》)。
《裁量規則》結合生態環境行政管理實際和違法行為特點,對違法行為設定若干項裁量因素,將每項裁量因素由輕到重劃分為多個階次并賦予相應分值,根據具體違法行為在各項裁量因素上的表現,確定其單項分值,再將單項分值加總求和,獲得總分值,進而確定處罰內容的模式。
《裁量規則》中有一些特殊情形裁量標準,規定了按照法定最高罰款數額處罰、從重處罰、從輕和減輕處罰和不予處罰的情形,并予以了細化規定。例如:按照法定最高罰款數額處罰情形,對于造成嚴重環境危害后果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違法行為,經生態環境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通過后,應當按照法定最高罰款數額作出處罰決定。明確為“違法行為造成重大環境污染、重大生態破壞、重大經濟損失的;違法行為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或者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在案件查處中拒絕、阻撓、隱瞞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在案件查處中對執法人員、舉報人、證人實施威脅、辱罵、毆打、恐嚇或者打擊報復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務院文件、生態環境部、長江三角洲區域省級政府及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規定的其他從重處罰情形”5種情形,增加的罰款金額一般不超過法定罰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罰款數額與法定最低罰款數額之差,下同)的20%,且增加后的最終罰款金額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罰款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