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保護修復;不得以生態修復名義,擅自開采礦產資源……現在起至5月25日,《安徽省礦山生態保護修復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面向公眾征集意見,根據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暢通社會監督和公眾參與渠道,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礦山生態保護修復提供便利。
數據顯示,2016年至2023年,全省共治理廢棄礦山3215個、治理在建與生產礦山11.3萬畝。不過,仍然存在部分地方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局限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社會資本參與礦山生態修復的積極性不高等實際問題。
《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鼓勵開展礦山生態保護修復科學技術研究和信息化建設,推廣先進技術和方法,提高礦山生態保護修復技術水平。在開采礦產資源時,要同步防控地質安全隱患,減少地面塌陷,避免發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縫,保護具有科研和利用價值的地質遺跡、景觀以及文物古跡等。同時,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采取自主投資、與政府合作、公益參與等模式,按照公平競爭原則,參與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保護修復。
在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保護修復過程中,《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不得以生態修復名義,擅自開采礦產資源。違反這一規定的,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土石料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還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暢通社會監督和公眾參與渠道,完善公眾參與程序,依法公開礦山生態保護修復信息,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礦山生態保護修復提供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破壞礦山生態的行為、采礦權人不履行礦山生態保護修復義務的行為,或者發現礦山存在生態環境問題等,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進行檢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調查處理,將調查結果書面答復檢舉人,并對檢舉人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