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滿足區域總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單位可將富余的排污權進行轉讓、租賃等交易。1月11日,記者從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獲悉,今年1月1日起在全省域實施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類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其中水污染物排污權交易限在同一流域內進行,大氣污染物的排污權交易可在全省范圍內進行。
據介紹,從2019年開始,安徽省在新安江流域(黃山境內)探索開展水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實現了排污權交易“零突破”。目前,全國已有28個省級行政區在全省或者選取省內重點區域嘗試開展排污權交易試點。
“排污權交易,是指在滿足區域總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排污單位及其他符合條件的主體對其擁有的排污權進行出(轉)讓、受讓、租賃、抵押等交易流轉的行為。”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項磊介紹,實施的單位則為全省列入排污許可重點和簡化管理范圍內有污染物許可排放量要求的排污單位。實施排污權交易的污染物種類為: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類。
據介紹,排污權交易價格以市場調節為準,但不得低于全省統一規定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價格,排污單位轉讓無償取得排污權的,應按規定補繳擬轉讓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對排污單位放棄使用、富余等排污權,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可采取無償收回或財政資金回購等方式進行儲備,當出現完全賣方市場或完全買方市場的時候,可以儲備庫調節市場平衡。
交易權受區域限制,根據安徽省相關文件規定,水污染物排污權交易限在同一流域內進行,暫時按淮河流域、長江(不含巢湖)流域、新安江流域、巢湖流域劃分,大氣污染物的排污權交易可在全省范圍內進行。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汪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