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制度對于保障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結合我縣人民陪審員任期現狀,在縣人大、縣委政法委領導和指導下,經縣司法局、縣人民法院、縣公安局共同研究決定,本次面向社會公開選任37名人民陪審員。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選任條件
(一)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年滿二十八周歲;
4.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能按時參與審判活動;
7.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經驗豐富,有較強的群眾工作能力。
(二)下列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
1.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
2.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3.其他因職務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1.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開除公職的;
3.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4.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5.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6.其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
(四)其他要求
1.人民陪審員任期為5年,一般不得連任;
2.公民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基層人民法院擔任人民陪審員。
二、職責、待遇和任期
(一)人民陪審員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與法官共同審理案件,不能擔任審判長,行使國家審判權,參與訴訟執行全過程,人民陪審員應當遵守法官履行職責的規定,保守審判秘密、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確保司法公正。
(二)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三)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五年,一般不得連任,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不得超過兩次,任期屆滿后其職務自動免除。
三、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的產生
縣司法局會同縣人民法院、縣公安局從轄區內年滿二十八周歲的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抽選擬任命人民陪審員數五倍以上的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候選人。
四、資格審查和任命
(一)資格審查
縣司法局會同縣人民法院、縣公安局對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并征求隨機抽選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意見。
(二)確定人選
縣司法局會同縣人民法院,從通過資格審查同意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民陪審員候選名單中,隨機抽選確定人民陪審員人選。由候選人填寫《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申請表》(一式三份),并提供本人身份證、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近期正面1寸免冠彩色照片3張。
(三)任前公示
縣司法局會同縣人民法院、縣公安局向社會公示擬任命人民陪審員名單。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四)提請任命
經公示后確定的人民陪審員人選,由縣人民法院院長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任命,任期5年。
(五)宣誓
經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民陪審員,應當公開進行就職宣誓。宣誓儀式由縣人民法院會同縣司法局組織。
特此公告。
定遠縣司法局
定遠縣人民法院
定遠縣公安局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