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弘揚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充分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廣泛性和公平性,提升審判公信力和權威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經縣司法局、縣人民法院、縣公安局共同研究決定,現面向社會公開選任人民陪審員。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選任名額
定遠縣人民陪審員本次公告的選任名額共37名,其中通過隨機抽選方式選任人民陪審員37名。
二、選任條件
(一)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年滿二十八周歲;3.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5.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1.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2.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3.其他因職務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1.受過刑事處罰的;2.被開除公職的;3.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4.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5.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6.其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
三、權利義務、法律保障及任期
(一)人民陪審員依法享有參加審判活動、獨立發表意見、獲得履職保障等權利。人民陪審員應當忠實履行審判職責,保守審判秘密,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
(二)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三)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后其職務自動免除。一般不得連任。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不得超過兩次。
四、選任程序
(一)確定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縣司法局會同縣人民法院、縣公安局從轄區內年滿二十八周歲的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抽選擬任命人民陪審員數五倍以上的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候選人。
(二)資格審查縣司法局會同縣人民法院、縣公安局將對隨機抽取的居民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并征求人民陪審員候選人意見。
(三)確定人選從隨機抽選的通過資格審查并同意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名單中,隨機抽選產生人民陪審員擬任命人選37名。
(四)公示、任命、宣誓
1、任前公示。向社會公示擬任命人民陪審員名單,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2、提請任命。經公示后確定的人民陪審員擬任人選,由定遠縣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3、就職宣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通過后。人民陪審員公開舉行就職宣誓。人民陪審員代表人民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與審判員擁有同樣的職權,這既是人民當家作主權利的具體體現,也是一項光榮的職責和義務。
定遠縣司法局
定遠縣人民法院
定遠縣公安局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