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手扔物樓下,在現實中并非個別。豈不知,如此“高空拋物”,不僅會招來民事賠償,甚至還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不能確定拋物人,相關業主應共同擔責
【案例】
肖女士駕車從小區公共通道前往上班時,突然被一塊從天而降的石頭,砸碎了小車的前擋風玻璃,造成1萬余元損失。鑒于業主中無人承認是拋石者,更沒有人愿意賠償,肖女士只好將可能拋石造成其損害的業主告上了法庭。令這些業主傻眼的是:明明拋石者只有一人,而法院卻判決他們共同賠償。
【點評】
法院的判決并無不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正因為本案難以確定具體的侵權業主,決定了相關業主雖然確實存在冤枉之處,但也只能“代人受過”。
能夠確定拋物人,拋物人應擔賠償責任
【案例】
家住頂樓的溫女士在樓頂開辟了一塊小菜園。2022年1月5日,溫女士在侍弄蔬菜時,隨手將一塊拇指大小的石頭拋下樓去。豈料,石頭恰恰砸中正在行走的楊某頭部。事后,楊某曾要求溫女士賠償醫療費用,可溫女士以自己并非故意、純屬意外事件為由拒絕。
【點評】
溫女士必須承擔賠償責任。雖然溫女士并不希望造成楊某傷害,即不存在故意,事故的發生也的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這并非可以成為其推卸責任的理由。因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即溫女士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的關鍵,在于其是否存在過錯。而溫女士應當預見自己往樓下拋石頭,有可能造成他人損害,卻疏忽大意或輕信可以避免,明顯對楊某的傷害存在過失過錯。故其必須依據該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承擔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導致受害人重傷,當心既獲罪又賠錢
【案例】
家住5樓的陳女士因家庭瑣事與丈夫吵得不可開交,一氣之下瘋狂地將家中的桌子、椅子、飲水機、電風扇、衣服、床單、被子等物品拋下窗外。正從樓下經過的一名老人因躲閃不及,被電風扇砸中頭部,導致5級傷殘。陳女士沒有料到,自己一時沖動不僅被判決賠償損失,還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點評】
陳女士的確既得獲罪又得賠錢。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與之對應,高空拋物罪是指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陳女士明知自己從5樓拋物可能會造成他人傷害,卻聽之任之,明顯對他人的傷害存在故意,客觀上也已造成他人重傷,無疑與之吻合。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陳女士除被追究刑事責任外,還得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