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網訊 近日,一起未成年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經天長法院先行調解結案。初中學生陳某在家長不知情的情況下租房并支付費用,家長事后拒絕追認合同效力。經調解,中介方最終退還部分款項。
16歲的陳某因個人需求,于2025年2月通過房屋中介張某聯系租房事宜。張某及其同行李某在明知陳某未滿18周歲的情況下,分別以“中介”和“房東”雙重身份與陳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其中李某冒充房屋所有人(實際僅為中介),收取現金租金及押金各2300元,張某另收取中介費1200元,合計5800元。陳某父母發現后,明確表示拒絕追認該合同,并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還全部款項。
立案法官收到該案后,考慮到案件標的不大,又涉及未成年人,經當事人同意后將案件交由調解員李振梅先行調解。李振梅接到案件后,立即聯系陳某、陳某父母以及張某、李某了解事情經過。得知,陳某目前正在讀初中,未征得父母同意在外租房,且已經在該出租房內住了一個半月;中介李某也確實存在冒充房屋所有人的行為。調解員一方面指出中介方隱瞞房屋權屬、利用未成年人社會經驗不足簽訂合同的行為存在過錯,且未經監護人同意將房屋出租給尚未成年的陳某單獨居住。另一方面,告知李某及其父母,雖然拒絕追認導致該合同自始至終無效,但是基于李某已實際居住并產生了水電、租金等費用以及給房屋出租人實際造成了損失,故李某應當支付相應合理的費用。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李某、張某一次性退還陳某2700元,陳某自愿放棄其余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未成年人滿十六周歲,未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則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單獨簽訂租賃合同,未經未成年人監護人同意或者追認,則租賃合同無效。家長應加強未成年人財產監管與法律教育;中介機構須嚴格審查承租人身份,對未成年人交易保持審慎,如果未成年人需要租房,建議由其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相關手續。(陳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