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9日鳳陽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通過)
因工作需要,張華林請求辭去縣人民代表大會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職務和縣人大常委會委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鳳陽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鳳陽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決定:接受張華林的辭職請求,報鳳陽縣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2024年4月29日
(2024年4月29日鳳陽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通過)
因工作需要,張華林請求辭去縣人民代表大會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職務和縣人大常委會委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鳳陽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鳳陽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決定:接受張華林的辭職請求,報鳳陽縣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