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記者獲悉,安徽省日前印發《關于全面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在全省范圍內全面推行輕微違法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提升行政執法質效,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指導意見》結合全省開展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工作實踐,提出四項工作原則,即堅持依法依規,推進輕微違法不予處罰,應當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嚴格制定標準,規范適用實施程序;堅持過罰相當,實施輕微違法不予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防止和避免過度執法;堅持包容審慎監管,深化精細化執法,創新執法方式,推行柔性執法,讓行政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對輕微違法不予處罰的,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防范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指導意見》從總體要求、工作任務和組織保障等三個方面,對全面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工作作出具體規定,明確2023年底前,全省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部門全面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制度。
要求明確不予處罰清單制定主體,省級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制定本系統不予處罰清單。明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的范圍,細化“違法行為輕微”“初次違法”等具體標準。明確嚴格不予處罰清單制定程序,按照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在履行評估論證、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向社會公開發布等程序后,制定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實行不予處罰清單動態管理,適時開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實施情況評估。規范不予行政處罰的適用,對符合不予行政處罰條件的違法行為,及時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廣泛運用說服教育、指導約談等方式糾正輕微違法。(彭繼友 劉琴 記者 馬冰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