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本市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管理工作,防止外來疫源傳入,打擊注(灌)水和添加“瘦肉精”等違法行為,確保牛、羊肉品質安全,促進牛、羊產業健康發展,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2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安徽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8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8號)的有關規定,現就牛、羊定點屠宰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市對牛、羊(含清真,下同)實行定點屠宰和集中檢疫管理。未經政府定點并取得有關部門相關證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牛、羊屠宰。農村地區自宰自食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牛、羊定點屠宰廠(場)要嚴格參照SB/T 10396-2011《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質等級要求》中AAA等級標準及GB51225-2017《牛羊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等有關標準建設;屠宰牛、羊時,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屠宰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屠宰清真牛、羊時,必須同時符合清真牛、羊屠宰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銷售產品時,應當與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質量安全協議,建立信用檔案。
三、屠宰的牛、羊應當經產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并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屠宰牛、羊時,由明光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實施屠宰檢疫,經檢疫合格的牛、羊肉及其制品,由明光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經檢驗合格的牛、羊肉產品,定點屠宰廠應當加蓋或附嵌入式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并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實現產品質量可追溯。檢疫或檢驗不合格的牛、羊肉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無《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的牛、羊肉產品不得出廠進入市場銷售。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屠宰和經銷未經檢疫、檢驗或檢疫、檢驗不合格以及病死、注(灌)水、注入非法物質的牛肉、羊肉產品。對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過程中未按規定經營的行為,由各職能部門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安徽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經營未經檢疫、檢驗或檢疫、檢驗不合格以及病死、注(灌)水、注入非法物質的牛肉、羊肉產品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可向市農業農村局農業綜合執法大隊或相關部門投訴舉報。
六、本通告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明光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