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筆者所在縣的一位鄉鎮領導因不作為而被罷免了職務。據一位熟知內情的朋友相告,這樣的“官混子”不但影響惡劣,而且危害很大,理應從重從快給予清除,絕不能再讓這樣的“官混子”再混下去了。筆者聽了,不禁為之叫好。
眾所周知,所謂的“官混子”,就是指那些占據著領導職位,既不作為,又不擔責的為官者。這樣的“官混子”,在平時的工作崗位上,善做老好人,對待崗位工作則善做“甩手掌柜”,不是把責任和擔當一推了之,就是打哈哈、踢皮球,在官位上過著“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的安逸日子,而對于老百姓所迫切需要解決的困難和問題,則能拖就拖,能放就放,根本不予理睬。筆者以為,如此“官混子”已經與當今社會所倡導的“做人民公仆”相去甚遠,因而,這樣的“官混子”理應受到罷免,理應讓其“挪挪位”。
其實,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官混子”現象并不在少數。不是嗎?有的人覺得自己已經升遷無望,便在現有的職位上“打太極”,不管大事小事,要緊事還是不要緊事,都置之一邊,不聞不問;有的人認為自己是一名副職,又沒有實權,于是遇事“打哈哈”,漫不經心,把事情都一推了之;更有甚者,有的人怕得罪人,怕擔責,竟“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干脆“混日子”。試想,如此“官混子”,往小了說,是一種不作為、慢作為,往大了說,這是一種瀆職,是犯罪行為。
因此,筆者以為,各地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廣大領導干部崗位職權的監督和管理,一旦發現有“官混子”現象的,要堅決予以查處,該處分的要處分,該罷職的要罷職,從而讓那些混跡官場的“官混子”們難以“混下去”,以營造一個風清氣正,為官為民的清新官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