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記者從安徽省住建廳獲悉,為保障各類房屋及市政工程品質和安全,《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近日印發,以后要求工程質量檢測將全過程可追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檢測機構不得推薦材料、配件和設備
根據實施細則要求,在安徽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相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知識和專業能力,并經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人員職業能力考核合格。
檢測機構與所檢測建設工程相關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比如參股、聯營、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控制等。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制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委托方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開展檢測業務,并與其簽訂書面合同。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同一個單位工程的同一專項資質檢測項目應委托同一家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對于確需更換檢測機構的,建設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和工程檢測工作質量的監督管理。
保證質量檢測活動全過程可追溯
檢測機構應建立建設工程檢測過程數據和結果數據、檢測影像資料及檢測報告記錄與留存制度,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
在檢測過程中,如檢測機構發現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存在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行為,以及檢測項目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門。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不得隨意抽撤、涂改,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結構建筑材料的檢測資料匯總表和有關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鋼結構、市政基礎設施主體結構的檢測檔案等保存期應不少于20年。檢測機構還應當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全過程可追溯。
對相關禁止行為進行了明確
為了保障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做到公平公正公開,本次實施細則對檢測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相關禁止行為進行了明確。
其中,檢測機構不得進行超出資質許可范圍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不得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不得使用不滿足所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要求的檢測人員或者儀器設備;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此外,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檢測機構;不得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不得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不得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結論判定或者出具虛假判定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