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興辦企業的行為,有效盤活集體建設用地,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近日,省自然資源廳印發《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興辦企業實施意見》,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本集體建設用地自辦企業,以及以本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與其他單位、個人共辦企業的,可以申請使用集體建設用地,但嚴禁這些土地用于建設商品住房。目前,該意見執行暫行期為2年。
根據該實施意見,安徽省將鼓勵鄉村休閑旅游、農產品加工、鄉村商貿流通等鄉村重點產業和項目,以及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以入股聯營方式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申請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項目,應當符合土地使用標準或者行業專業技術設計規范、建設規范等規定。用地期限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
該意見要求,申請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時,應當按照項目審查、編制方案、集體決策、用地申請、政府批準、設立企業、不動產登記等流程辦理。其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興辦企業的,由本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申請;未成立村民小組一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一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鄉鎮一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依法分別由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代為申請。
該意見明確,申請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及相關規劃、產業準入政策及生態環境保護等要求;集體土地所有權依法登記,產權明晰、無權屬爭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此外,該意見還對集體用地監督管理、企業破產以及被兼并時土地使用權轉移等方面做出部署。
土地使用權人不得轉讓、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閑置滿2年的,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撤銷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批準決定,土地使用權人不得再使用該宗集體建設用地,該宗集體建設用地退回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人破產、被兼并時,經有權政府批準并按處置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評估價補繳地價款的,所涉及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方可依法轉移。(記者 羅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