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將設立省級保護專項資金,支持和引導各地加強保護和利用工作;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涂改或損毀傳統村落標志牌……9月11日,大皖新聞記者從安徽省司法廳獲悉,為加強傳統村落保護,合理利用傳統村落資源,賡續中華農耕文明,傳承優秀傳統文化,建設具有徽風皖韻、宜居宜業的和美鄉村,《安徽省傳統村落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條例)公開征求公眾意見。
設立省級保護專項資金支持各地保護工作
該條例所稱傳統村落,是指擁有較豐富的傳統文化資源,延續傳統生產生活方式,空間格局和整體風貌保存較好,具有較高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經濟價值,并列入中國傳統村落名錄和安徽省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落。
傳統村落保護工作將堅持保護為先、利用為基、傳承為本,堅持政府引導、村民主體、社會參與,正確處理好傳統村落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關系,實現留住鄉親、引來鄉賢、護住鄉土、記住鄉愁。省人民政府將設立省級保護專項資金,支持和引導各地加強保護和利用工作。
具備下列條件的村落,可以申報傳統村落:村落空間結構延續傳統格局和肌理,整體風貌協調,能夠反映特定時期的歷史背景;傳統建筑集中連片分布,或者數量較多,能夠體現一定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特定地域和歷史時期的建造技藝和建筑風格;擁有較為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農業文化遺產、地名文化遺產等;具有一定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經濟價值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記者注意到,條例明確,已認定列入安徽省傳統村落名錄并公布的傳統村落因保護不力導致歷史、文化等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將被列入瀕危名單,督促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因整改不力或者意外突發事件、自然災害造成傳統村落資源嚴重破壞,導致歷史、文化等價值喪失,不再具備傳統村落入選條件的將退出安徽省傳統村落名錄。
在傳統村落主要出入口統一設置標志牌
條例指出,傳統村落保護規劃應當明確傳統村落保護范圍、保護對象和重點,提出保護利用的空間管控措施等內容。經批準的傳統村落保護規劃,是保護和管理傳統村落的依據,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報送審批和備案。
列入中國或者安徽省傳統村落名錄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在傳統村落主要出入口統一設置傳統村落標志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標志牌。
傳統村落保護應當堅持真實性、完整性、延續性原則,對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人文環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觀環境實施整體保護、系統保護;應尊重村民的生活習慣和生產方式,保障原住村民的合法權益,促進村落原有形態、生活方式的延續傳承,不得以保護利用為由強制將原住居民遷出。
此外,在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村莊規劃和傳統村落保護規劃,在建筑高度、體量、色彩、風格和材料等方面與傳統村落整體風貌相協調,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為傳統村落確定一名省級專家組成員
條例提出,傳統建筑、古路橋涵垣、古井古塘等建(構)筑物的維護修繕,應當遵循修舊如舊的原則,保護其原有的空間布局、建筑外觀、主體結構、典型構件,以及獨特的建筑材料。為適應現代生產生活和活化利用需要,在保持傳統風貌、典型構件的基礎上,傳統建筑可以按照最小改動原則加建、改建和添加設施。
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傳統風貌的活動;破壞、占用傳統村落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塘水系、路橋涵垣等自然景觀、歷史環境要素;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傳統村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和相關的民俗項目的搜集、整理、研究,促進優秀傳統文化傳承與創新。支持傳統建筑工匠、民間藝人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記憶傳承活動,支持有條件的傳統村落開展村志編撰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傳統村落保護專家庫,為傳統村落確定一名省級專家組成員,參與村內建設項目決策,現場指導傳統建筑保護修繕等。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主管部門開展傳統建筑工匠職業等級認證,組織開展傳統建筑工匠培訓。鼓勵傳統村落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建立傳統村落駐村專家制度。
優先支持集中連片保護利用的傳統村落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傳統村落在延續村落特色基礎上,統籌利用傳統建筑、歷史環境要素、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他傳統文化資源,發揮資源的整體效益,促進特色產業發展、增加村(居)民收入。
在改善人居環境方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要求,優先安排傳統村落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完善村落道路、供水供電、公共照明、通訊、生活垃圾與污水處理、消防安全等基礎設施,提升教育、醫療衛生、養老、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水平,提高村(居)民生活質量。
鼓勵傳統村落合理開發利用生態環境、歷史文化資源,適度有序發展特色農業、田園鄉居、休閑度假、生態康養、研學旅行、創新創意等產業,促進產業融合發展。鼓勵合理開發利用傳統村落內的歷史文化資源,利用傳統建筑開設博物館、村史館、傳習所、民俗展示館等場所,開展民俗文化活動,傳承優秀傳統文化。鼓勵傳統村落村(居)民利用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民宿、餐飲等旅游經營相關活動。
傳統村落較為集中的區域,省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傳統村落集中連片保護利用示范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政策、資金、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優先支持集中連片保護利用的傳統村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