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2024年7月1日AI04版)
新舊司法解釋適用交替之際牽出罪與非罪之爭
穿透法律條文 追尋實質公正
滁州市檢察院檢察官聯席會討論案件。
復核案件承辦人、滁州市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楊松在查閱研究相關資料。
廢品收購站個體經營者在前后一個多月的時間里,先后29次從同一個犯罪嫌疑人手里收購盜竊來的腳手架扣件,根據修改后的相關司法解釋,收購贓物的個體經營者是否該受到刑事追訴?如果需要刑事追訴,對其有無逮捕必要,另外其行為能否被認定為“情節嚴重”?日前,由滁州市檢察院、明光市檢察院辦理的這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不批捕復議復核案,被最高檢作為第52批指導性案例予以發布。
“滁州市檢察院對該起不批捕復議案依法準確復核的過程,充分貫徹了最高檢強調的‘三個善于’的新理念,特別是很好地詮釋了其中‘善于從具體法律條文中深刻領悟法治精神’的要求。”省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杜薇告訴記者。
案發 先后29次收購贓物
徐某是明光市某產業園建筑工地的水電工,王某則是明光市某廢品收購站的經營者。2021年4月初至同年5月15日,徐某見自己工作的工地內腳手架扣件無人看管,遂使用工地給其配備的用于運輸水電材料的黃色貨車,先后24次盜竊工地內腳手架扣件,并將其運至王某經營的廢品收購點出售牟利。在此期間,王某明知徐某所售腳手架扣件來路不明,仍先后29次予以低價收購,并通過微信支付的方式向徐某支付收購款19741元。此案因被害人發現工地扣件丟失后報警而案發。
5月15日,王某被抓獲歸案,徐某接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同日,明光市公安局對徐某涉嫌盜竊罪立案偵查,次日對王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立案偵查,并對二人刑事拘留。
辦案中,公安機關查扣被盜腳手架扣件1201個,后發還被害人。經明光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被盜腳手架扣件成新率90%,總數量7200個,總價值達32400元。案件審理期間,徐某親屬代其退繳下余贓款26995.5元。5月21日,公安機關以徐某涉嫌盜竊罪,王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明光市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
復議 罪與非罪之爭
明光市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楊云負責承辦此案。她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徐某多次盜竊,不逮捕可能實施新的犯罪,具有社會危險性,遂于5月28日以盜竊罪決定批準逮捕徐某。
然而,對于是否對王某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批準逮捕,卻讓楊云犯了難。“最高法新修改的《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新的司法解釋”)于王某犯罪行為實施期間公布施行,這是我們適用新的司法解釋辦理的第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在理解和把握上都非常慎重。”楊云說。經初步審查認為,王某的行為不符合新的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一)至(四)項規定的入罪情形;盡管本案符合第3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10次以上”這一情節嚴重的情形,但適用第3條的前提是首先要符合第一條規定的4項入罪標準。同時,鑒于該條第2款“人民法院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應綜合考慮上游性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節、后果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處罰”未明確具體標準,也無其他補充規定對此款作出具體解釋,無法準確適用此條款,所以無法認定王某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因為新的司法解釋取消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數額標準,在沒有明確規定涉案數額在當前案件辦理中的作用,也沒有可供參考案例的情況下,我們選擇從刑法謙抑性這一角度出發,去理解適用新的司法解釋。”楊云告訴記者,為慎重起見,她主持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對此案進行研究,并邀請當地法院的法官進行討論,形成了共識。2021年5月28日,明光市檢察院以王某不符合入罪標準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并向公安機關送達不批準逮捕理由說明書,公安機關當日將王某釋放。
5月31日,明光市公安局就該不批捕決定向明光市檢察院提出復議申請,其主要理由是王某的行為符合新的司法解釋中有關“情節嚴重”的規定,應當批準逮捕。
明光市檢察院另行指派檢察官進行審查。檢察官經審查認為,對王某定罪量刑的前提是先解決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定罪是量刑的基礎,新的司法解釋中第一條解決的是定罪問題,由于王某不符合第一條規定的4種情形,達不到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定罪標準,即使符合第3條“情節嚴重”的量刑升格標準,也不能因此認定王某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經檢察長批準,明光市檢察院于6月7日作出復議決定,維持原不批準逮捕決定。
復核 構罪但依法不批捕
6月8日,明光市公安局向滁州市檢察院提出不捕復核申請,其理由與此前申請復議時一致。滁州市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楊松負責承辦該案的復核工作。他告訴記者,復核期間他著重從實體上審查王某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否應受刑法處罰,所以首先做的就是通過調閱全案卷宗、聽取公安機關與明光市檢察院的意見,以查明涉嫌犯罪事實,厘清雙方爭議焦點。
“明光市檢察院作出不捕的理由,就在于認為王某不符合新的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入罪標準,而公安機關則認為王某的情節既然已經符合新的司法解釋第3條‘情節嚴重’的標準,當然就符合第一條的入罪標準。”楊松說。為準確適用新的司法解釋,楊松一方面查找相關資料,仔細研究解釋修改的背景,另一方面向省檢察院有關業務專家和滁州市中級法院法官請教。“經過一系列的工作,我逐漸有了明晰的思路。”楊松說,“對該案罪與非罪的認定,關鍵在于穿透法律條文,追尋實質公正。”
經實質審查,楊松認為,對法律條文的理解不應作出“一刀切”的判斷,而應當從實質角度進行綜合分析。首先,從修訂的法條文義上看,盡管該案不符合新的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一款列舉的4項應當入罪標準,但解釋第一條第二款新增了“人民法院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應綜合考慮上游犯罪的性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節、后果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處罰”。即取消原司法解釋數額入罪標準的適用,增加綜合考量犯罪相關情節的裁量條款。其次,從解釋修改的本意看,取消了犯罪數額的限制,目的在于加大對洗錢(贓物)犯罪的懲治力度。如認定本案不符合入罪標準,明顯與解釋修改的本意不符。最后,從案件事實看,作為上游盜竊犯罪的徐某,盜竊價值32400元的財物,犯罪事實已查明并被批準逮捕,下游的王某長期從事廢品收購,以低價收購,且很多扣件都是整包的,可以認定其明知是犯罪所得,為獲取非法利益連續多次低價收購,數額也遠超修改前的司法解釋規定的3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數額標準,已涉嫌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若依照不構成犯罪的理由,即使數額再大、次數再多,只要不具備新的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一款列舉的4項入罪情形,就不夠成犯罪,明顯不符合司法解釋上下文體系,也不符合加大打擊贓物犯罪的背景。”楊松認為。在認定王某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前提下,復核后是否需要作出批準逮捕決定?考慮到王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愿意退贓,楊松主持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綜合評判其社會危險性后,經檢察長批準,滁州市檢察院于6月18日作出無社會危險性不批捕的復核決定,并當面向公安機關說明理由,得到了公安機關的認可。
結果 總結個案指導類案辦理
2021年6月24日,明光市公安局以徐某涉嫌盜竊罪,王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移送明光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明光市檢察院審查認為,王某已涉嫌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但不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
楊云告訴記者,認定“情節嚴重”時,不能簡單地以收贓次數作為判斷標準,應當結合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收贓次數、贓物價值、持續時間、犯罪對象、危害后果,以及上下游犯罪的量刑均衡等綜合判斷。“所以在審查起訴時,我們認為,王某基于掩飾、隱瞞的概括故意,在較短時間內對同一被害單位的同一類被盜物品多次收購,不宜機械地適用法律條文,認定為‘情節嚴重’。”
同年7月23日,明光市檢察院以徐某涉嫌盜竊罪,王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訴。同年8月19日,明光市法院一審經審理,采納檢察機關的全部指控及量刑建議,以盜竊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1.8萬元;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一審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該案辦結后,基于王某犯罪行為跨越新舊司法解釋適用交替期間,系新的司法解釋取消數額入罪標準后,滁州市辦理的第一起將無罪不捕變更為構罪不捕復核案,罪與非罪的認定對類案處理具有重要指導意義,滁州市檢察院主動與公安、法院溝通協調,在全市范圍內對新的司法解釋的適用形成了共識,統一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入罪標準,特別是讓“新的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4種情節不是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必要條件,而應綜合考慮上游犯罪的性質、情節、后果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處罰”成為普遍的認知。“這起不批捕復議復核案之所以能被最高檢評為指導性案例,其意義還在于對公安機關提請復核理由正確,上級檢察院依法予以采納,并糾正下級院的不當決定,既體現了檢察機關內部層級監督的‘不偏袒、不護短’,也體現了公安、檢察之間的相互制約是‘真制約、真監督’,從而實現共同維護司法公正的目的。”杜薇說。檢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