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規范從業者生產經營行為,保障肉類產品質量安全,滁州市食安辦、市公安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四部門決定自即日起在全市開展嚴厲打擊肉類產品違法犯罪專項整治行動,以生豬、肉牛、肉羊、肉雞及其肉類產品為重點,聚焦畜禽養殖、屠宰、無害化處理、加工、經營全鏈條,深挖肉類產品違法犯罪源頭線索,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整治時間
自即日起至2024年11月止
二、整治內容
(一)養殖場(戶)從非法渠道采購獸藥,采購使用獸用原料藥、醫用原料藥和化學中間體,使用“瘦肉精”等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違反休藥期規定用藥。
(二)養殖場(戶)隨意棄置病死畜禽,不按規定對病死畜禽、病害畜禽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委托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處理等。
(三)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借、轉讓定點屠宰證書或者標志牌,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四)屠宰廠(場)未嚴格實施入場查驗和肉品品質檢驗,代宰企業不按規定簽訂并保存委托屠宰協議、“只收費不檢驗”。
(五)出廠銷售未經檢驗檢疫的畜禽產品,收購、屠宰病死畜禽,不嚴格按照規定無害化處理病死畜禽、病害和不可食用畜禽產品。
(六)屠宰廠(場)、其他單位和個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注藥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等違法添加。
(七)無害化處理場未按規定對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調包”病死畜禽等。
(八)在禁止活禽交易區內設立活禽交易市場或者從事活禽交易。
(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機制。
(十)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查驗國產畜禽產品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和進口肉類產品入境貨物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十一)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或銷售來源不明、未經檢驗檢疫、檢驗檢疫不合格以及證貨不符的畜禽產品。
(十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環境衛生、設備設施、車間布局和過程管控、人員健康管理、產品檢驗等不符合衛生規范要求。
(十三)肉類產品生產者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以低價肉品冒充高價肉品,以其他畜禽產品假冒牛(羊、驢)肉制品,虛假標注生產日期、虛假宣傳等。
三、舉報方式
現面向社會公開征集肉類產品違法犯罪線索,鼓勵生產經營者舉報上、下游環節違法犯罪行為,號召企業內部人員、相關行業組織和廣大人民群眾舉報行業“潛規則”和相關違法犯罪行為。重大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按規定兌現獎勵政策。
舉報電話:12345、12315
滁州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滁州市公安局
滁州市農業農村局
滁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