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有效遏制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多發高發態勢,依法嚴厲打擊涉“兩卡”違法犯罪行為,敦促相關違法犯罪人員主動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現就依法嚴厲打擊懲戒治理非法買賣“兩卡”違法犯罪活動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兩卡”違法犯罪人員是指非法買賣、出租、出借、組織販賣“兩卡”(包括電話卡、物聯網卡、銀行賬戶、銀行卡、對公賬戶、互聯網賬號等)或使用本人銀行賬戶(卡)、網絡支付賬戶幫助他人轉賬、套現、取現等違法犯罪人員。
二、凡是實施涉“兩卡”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要認清形勢,必須立即停止一切違法犯罪活動。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前,主動到戶籍地派出所或明光市公安局刑偵大隊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的,構成詐騙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相關犯罪的,將依法從嚴懲處。
三、到案人員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或提供重要線索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免除處罰。
四、涉“兩卡”違法犯罪人員要認清形勢,珍惜機會,盡快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逾期拒不投案、到案后拒不承認或未如實供述罪行的,依法從嚴懲處。
五、對經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及相關組織者,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9〕85 號)的規定,實施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卡)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不得新開戶等懲戒措施。
六、對經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手機卡的失信用戶,四大基礎運營商實施只保留1張電話卡,二年內不得辦理手機卡入網業務的懲戒措施。
七、廣大人民群眾要提高防范意識,切莫貪圖小利,心存僥幸,直接或變相參與涉“兩卡”違法犯罪活動。凡知悉上述人員有關情況及相關犯罪事實的公民,均有義務檢舉揭發,為創建平安明光貢獻一份力量。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明光市公安局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