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人日報》(2023年1月12日2版)
本報訊 1 月 5 日,天長市人民法院向一起離婚糾紛案件的雙方當事人發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這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1月1日正式施行后,該法院發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
2013 年 12 月,原告駱某與被告顧某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但由于雙方性格不合,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感情始終無法修復,婚姻狀態已名存實亡。駱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為保障當事人正當訴訟權益,確定離婚雙方的財產分割范圍,更好地審理離婚糾紛案件,該院依法制定并向原、被告雙方送達了《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離婚案件財產申報表》,要求雙方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并釋明未如實申報將承擔少分或不分財產的不利法律后果。
據法官介紹,在以往的離婚糾紛案件審理中,人民法院會告知當事人如實陳述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但當事人瞞報、拒絕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仍時有發生。為查明當事人的財產狀況,人民法院要耗費大量精力進行調查,而對于逾期未報或遺漏申報的當事人卻難以進行規制及處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首次將離婚訴訟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申報義務明確為法定義務,人民法院責令當事人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有了確切的法律依據。若當事人不如實申報或拒絕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可據此推定當事人存在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對該方可以進行少分或者不分。(李炳旺 姜宏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