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安徽省人民檢察院通報了“守護綠色江淮美好家園”三年專項檢察監督活動成果。記者獲悉,專項行動期間,全省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破壞環境資源類案件1029件1793人,起訴3097件6307人。
省檢察院副檢察長李衛東介紹,2019年5月至2022年4月,省檢察院在全省檢察機關部署開展了為期三年的“守護綠色江淮美好家園”專項檢察監督活動,并分別開展服務保障長江(安徽)經濟帶、淮河生態經濟帶、巢湖流域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皖南國際文化旅游示范區、大別山綠色發展示范區建設等五個子專項活動,取得了較大成效。
專項活動期間,全省檢察機關共建議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生態環境與自然資源領域犯罪線索439件516人,行政機關已移送422件499人;監督公安機關立案201件267人,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215件;批準逮捕破壞環境資源類案件1029件1793人,起訴3097件6307人。
同時,摸排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領域侵害公共利益問題線索2453條,立案1901件,履行訴前程序1672件,支持生態環境等機關和組織起訴13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1156件;共向破壞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企業和個人索賠損害賠償金3.1億余元,在86件案件中主張懲罰性賠償金近3000萬元。
另外,摸排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領域行政機關履職不到位問題線索10042條,立案5719件,向行政機關發出檢察建議4805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104件。
專項行動期間,共督促清理、修復被占用和破壞的林地、耕地4964畝;督促治理被污染水域面積1.29萬畝;督促清除處理違法堆放的各類生活垃圾17.7萬噸;督促回收和清理各類生產類固體廢物15.65萬噸。
發布會上,還通報了全省檢察機關“守護綠色江淮美好家園”專項檢察監督活動典型案例10件,涉及危險廢物污染治理、非法采礦治理、大氣污染治理、耕地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等問題,其中,刑事公訴案件1件,行政公益訴訟案件1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8件。 (合報全媒體記者 胡琪)
■【案例一】
跨省傾倒危險廢物,浙江一公司被罰
2020年3月,浙江A科技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為降低成本,委托無資質的趙某銀處理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趙某銀聯系無處置危險廢物資質的范某國、陳某進行處理。
2020年3月29日,范某國雇傭貨車將20噸危險廢物從A公司運交給陳某,陳某駕駛灑水車分兩次將其傾倒在淮南市上窯森林公園東側一水溝內。經安徽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傾倒現場漂浮物及下游水體取樣檢測,傾倒物屬危險廢物。
淮南市大通區應急管理局委托安徽國禎環境修復股份有限公司對傾倒物、淤泥和污水進行前期處置,委托安徽珍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對廢液、污泥進行無害化處置,費用共計2374809.64元。淮南市上窯森林公園對傾倒現場區域綠化修復,費用31935.52元。
之后,安徽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對本案聯合掛牌督辦。
去年2月,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向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A公司、趙某銀、范某國、陳某連帶承擔因污染環境造成的應急處置、污染廢物處理、生態修復費用2406745.16元,補植復綠費用三倍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金95806.56元民事賠償責任;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去年3月16日,大通區法院開庭審理本案,公益訴訟起訴人在庭審時指出,根據相關規定,實施傾倒、處置有毒有害物質的行為,致使公私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
侵權行為人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依據民法典規定,應當承擔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責任。
2021年8月19日,大通區法院判決支持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A公司等不服上訴。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二】
禁漁期到長江電捕魚,四名男子獲刑
2020年9月中旬,李某舟與李某富經商議后,約定由李某舟提供塑料漁船、逆變器、電瓶等工具,并負責操作電捕魚工具在長江上實施電捕魚。
由李某富提供用于運輸、販賣漁獲物的電動三輪車、養魚水箱、桿秤等工具,并負責在非法捕撈時駕駛漁船以及售賣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2020年9月26日至10月14日期間,李某舟、李某富、尹某榮、王某飛等人在長江干流天然洲洲尾、黑沙洲洲頭附近水域先后7次采用電捕魚的方式非法捕撈鳊魚、草魚、青魚、赤眼鱒、鱖魚、刀魚、鯰魚、鱤魚、翹嘴鲌、細鱗斜頜鲴、鯔魚共計約416.21公斤,非法獲利7700元。
李某舟、李某富參與全部7次在長江干流電捕魚,共計非法捕撈漁獲物約416.21公斤;尹某榮、王某飛參與其中2次在長江干流電捕魚,共計非法捕撈漁獲物約166.21公斤。
經蕪湖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認定,本案查獲的漁獲物均系在長江干流捕獲的江魚;公安機關查獲的漁船、電瓶、逆變器、充電器可以組成電捕專業設備,是《漁業法》明確禁止使用的捕撈工具;本案案發期間屬于長江禁漁期,案發地點為禁漁區。
經評估認定,李某舟等四人非法電捕水產品的行為對該區域生態環境產生負面影響,損害事實成立,并造成水生生物資源直接損失27072.6元,間接損失270726元,技術咨詢費用5000元,合計302798.6元。
去年4月28日,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舟、李某富、尹某榮、王某飛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判處一年四個月至六個月有期徒刑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至二千元不等。
另外,判決被告人李某舟、李某富、王某飛、尹某榮對造成的長江水生生物資源直接損失、間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并在省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