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市場監管局公布2022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三批典型案例
根據安徽省市場監管局統一部署,滁州市市場監管局認真組織開展2022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聚合全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力量,打造市場監管執法“鐵拳”品牌,查辦了一批危害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的案件,對違法違規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懾。現將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明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明光市某鹵菜店無證生產、銷售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的鹵菜案
2022年3月15日,明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配合明光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依法對當事人明光市某鹵菜店銷售的鹵菜、湯料進行抽樣檢驗,經安徽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可待因、嗎啡、罌粟堿、蒂巴因、那可丁項目不符合相關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調查,當事人于2020年12月4日辦理了營業執照,同日開始制作銷售鹵菜,但并未取得小作坊證。當事人王某龍負責鹵制加工銷售,王某順負責購進罌粟殼,添加罌粟堿,蒂巴因、那可丁等非食用物質。另查明,王某順與王某龍是父子關系。經計算當事人違法所得總額為4075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七的規定,該局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責令停止鹵菜制售;2、沒收違法所得40750元;3、罰款5000元。當事人生產經營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鹵菜的行為已涉嫌犯罪,該局已依法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辦。
二、鳳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校外托管服務中心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案
2022年3月16日,鳳陽縣市場監管局聯合縣教體局、縣公安局在開展校外培訓機構檢查中,發現鳳陽縣某校外托管服務中心涉嫌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情況下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經查,2022年2月16日開始,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對學生進行供餐,存在較大安全隱患。當事提供的食品為加工后的蔬菜及肉類,無特殊食品。共有22人在當事人處就餐,費用為150元/人/月。截至案發時止,當事人違法經營貨值455元,當事人違法所得人民幣33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該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粳米2袋、大豆油1桶、電飯鍋1個、鐵鍋1個、餐具22套;2、沒收違法所得3300元;3、罰款20000元。
三、南譙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未執行國家電價案
2022年3月5日,南譙區市場監管局接12345市長熱線舉報線索,滁州市某小區轉供電收費涉嫌未執行國家電價定價和國家階段性電價降價的規定。在初步核查后,經局領導批準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實,當事人安徽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從2018年10月份開始就以1.13元/度的價格收取業主的轉供電。期間國家和省發改委下發了四次對商業電費降價調價文件,當事人只執行了二次,另二次降價文件未予執行。當事人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未執行國家降價規定,共多收取滁州市某小區轉供電用戶的轉供電電費合計68186.6元。2022年3月28日,南譙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下達了“南市監責退字【2022】011號”退款通知書,責令當事人在15日內,將多收取的轉供電價款退還轉供電用戶。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該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00000元。
四、天長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天長市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電動車充電器案
2022年2月18日,天長市市場監管局在電動車充電器專項檢查中,依法對天長市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5個批次的電動車充電器進行抽樣檢測。經檢測,當事人生產的5個批次產品為不合格產品。2022年3月16日,該局執法人員將檢驗報告依法送達給當事人。
經查,當事人分別生產批次為2022/1-3“圖強”牌電動車充電器448只、2021/11-12“圖強”牌電動車充電器500只、2022/1-3“圖強”牌電動車充電器550只、2022/1-3的“圖強”牌電動車充電器750只。經天長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委托安徽標檢檢驗檢測有限公司檢測,檢驗結果顯示均為不合格產品。在天長市市場監管局對上述產品實施抽檢后,當事人已將庫存的上述產品全部售出,且無法追回。當事人生產、銷售不合格電動車充電器貨值金額為46668.18元,違法所得158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的產品,并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1580元;2、罰款93336.36元。
五、定遠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定遠縣某商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復合肥料案
2022年3月16日,定遠縣市場監管局在開展農資產品專項執法中,依法對朱馬街某商店經營的“紅三圓”復合肥料進行抽樣檢查。2022年3月29日,經檢測機構檢驗,檢測報告顯示為不合格產品。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
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3月10日,從南京得道多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的業務人員處,以2400元/噸的價格購進該公司于2022年2月19日生產的“紅三圓”復合肥料(規格:N 15 P2O5 15 HaK 15,N 15-P2O5 15-K2O 0≥30%,含氯(高氯),腐殖酸鉀≥15%,凈含量:50kg/袋,生產日期:2022-02-19)共2噸。2022年3月29日,經山東精準產品質量檢測有限公司檢驗,上述復合肥料包裝標識不符合標準,判定為不合格產品。截至案發時止,當事人以2600元/噸的價格將該批次復合肥全部銷售完畢,貨值金額5200元,違法所得4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做出以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400元;2、罰款5200元。
六、明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明光市某保健食品店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12月9日,明光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會同公安機關執法人員對明光市某保健食品店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店內正在經營“蟲草鹿鞭丸”“蟻力神”“金槍不倒”“美國黑金偉哥”“棒老頭”等食品,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食品予以扣押及送檢處理。經檢驗,在“蟲草鹿鞭丸”“蟻力神”中檢出非法添加的西地那非藥物。
經查,2021年11月,當事人通過老陳送貨車購進上述食品,沒有查看供貨方資質。當事人不知道老陳全名,也沒有老陳聯系方式,直接把錢付給帶貨的人。上述食品均沒有票據,都是現金付的貨款。因“金槍不倒”“美國黑金偉哥”“棒老頭”三種食品的數量達不到抽樣數量要求,故沒有抽檢。“蟲草鹿鞭丸”共購進24盒,沒有銷售,庫存24盒;“蟻力神”共購進20盒,銷售2盒,庫存18盒。上述涉案的違法食品貨值金額220元,違法所得10元。
當事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已涉嫌犯罪,明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本案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七、鳳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小吃經營部使用無標簽食用油提供餐飲服務案
2022年4月2日,鳳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鳳陽縣板橋鎮某小吃經營部正在使用無標簽食用油提供餐飲服務。
經查,2022年3月31日,當事人取得了小餐飲信息公示卡,并開始提供餐飲服務,銷售快餐,價格每餐10元。經詢問,當事人用于制作食品的無標簽食用油是其從老家河南帶過來的。截至案發時止,當事人共提供53人次就餐,違法貨值金額53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該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530元;2、罰款12500元。
八、全椒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滁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及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生產銷售食品案
2022年4月8日,全椒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滁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監督檢查中發現,該公司食品生產車間用于生產“蟹香蛋黃鍋巴”的外包裝袋標注的生產商、產地、地址與該公司注冊地址不符,當事人涉嫌偽造產地,廠名、廠址。
經查,2022年1月10日,巢湖市瑞雪食品有限公司于從某包裝有限公司購進了82卷蟹香蛋黃鍋巴外包裝袋,并委托當事人生產、銷售蟹香蛋黃鍋巴。另查明,當事人于2022年2月20日在未取得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情況下,生產蟹香蛋黃鍋巴并銷售。當事人實際生產銷售的外包裝袋標注的內容與實際注冊地址不符的蟹香蛋黃鍋巴2100斤,并通過本公司在拼多多線上經營的網店銷售,均價在6元每斤。當事人的銷售額12600元,違法所得126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條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綜上,該局決定對當事人合并行政處罰如下:1、沒收外包裝袋標注內容與實際廠名廠址等內容不符的蟹香蛋黃鍋巴100斤;2、沒收違法所得12600元;3、罰款22600元。
九、天長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某儀表線纜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案
2022年3月21日,天長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滁州市市場監管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處理通知書》,安排執法人員對安徽某儀表線纜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進行調查核實。
經查,2022年1月20日,當事人生產型號規格為60227 IEC 01(BV)450/750V 2.5、數量為2000米的一般用途單芯硬導體無護套電纜。2022年1月22日,安徽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對當事人生產的上述電纜進行監督抽查,檢驗結論判定為不合格。2022年3月4日,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在法定期限內未對檢驗結論提出異議。截至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場所檢查時,剩余的1950米電纜已全部售出,且無法召回。當事人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貨值金額5000元,獲利78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1、罰款14220元;2、沒收違法所得780元。
十、全椒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公司使用監督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案
2022年1月12日,全椒縣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線索,全椒縣某大樓正在使用的電梯未經監督檢驗合格即投入使用。該局立即安排執法人員對舉報的電梯進行現場檢查。
經查,2021年全椒縣對老舊城區進行改造,全椒縣某公司從安徽佳恩商貿有限公司購買兩臺電梯,分別將大樓北側電梯換裝成無機房直貫通門兩面觀光電梯,將大樓西側加裝有機房客梯。2021年11月26日,經滁州特種設備監督檢驗中心對上述兩臺電梯檢驗,下達《特種設備檢驗工作意見通知書》,檢驗意見:現場救援通道不暢,不符合檢驗要求,需進行整改。但自現場檢驗之后,上述兩臺電梯一直處于通電使用狀態,構成在電梯安裝過程中未經監督檢驗合格即投入使用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該局決定對當事人予以罰款30000元。
十一、瑯琊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便利店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2年3月25日,瑯琊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對某便利店南譙北路店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在店內擺放的冷藏柜中,發現沙拉雞胸肉(1袋),半熟芝士蛋糕(2盒),櫻花卷(2盒),豆乳盒子蛋糕(1盒),已超過保質期。
經查,當事人銷售沙拉雞胸肉、半熟芝士蛋糕、櫻花卷、豆乳盒子蛋糕等食品,由總部統一配送。上述食品超過保質期后,當事人仍繼續銷售。截至案發時止,當事人在食品超過保質期后擺放在貨架上銷售的上述食品,貨值金額共計70.5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00元。
十二、來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來安縣某水泥制品廠生產經營不合格鋼筋混凝土排水管案
2022年1月19日,來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來安縣某水泥制品廠送達滁州市技術監督檢測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抽樣檢驗結果顯示,該廠生產的鋼筋混凝土排水管(生產日期:2021.10.08)為不合格。當事人對檢測結果無異議。
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10月8日,共生產了20節型號為RCP I 1200X1200的鋼筋混凝土排水管。上述鋼筋混凝土排水管的生產原料為沙子、水泥、鋼筋,平均生產成本為100元/節。在上述排水管未進行出廠檢驗的情況下,當事人將上述排水管銷售至南京市六合區,除去抽檢樣品1節,共對外銷售了16節,剩余3節,(其中2節為抽檢備樣),銷售價為150元/節,故違法所得為800元,案值為30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該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800元;2、罰款6000元;3、沒收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鋼筋混凝土排水管3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