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訊 欠債還錢本是天經地義,但為了討債采取違法方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就要受到法律的嚴懲。近日,天長法院公開宣判一起非法拘禁案,判處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十個月;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八個月;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2013年,被害人應某欠董某酒款3萬余元。2016年,因遲遲未要到酒款,董某、張某二人強行將應某帶至該市某賓館內逼債,期間雙方發生口角,張某打應某一耳光,后在應某及其子向董某付款1.3萬余元后,應某離開賓館。此次應某被非法拘禁約22小時。2017年12月,董某安排李某駕車至應某老家,將應某帶至賓館內看守逼債。直至警察出警,應某才得以離開賓館。此次應某被非法拘禁約39小時。2020年6月,被告人董某、張某、李某先后被當地公安抓獲歸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董某分別伙同被告人張某、李某兩次非法拘禁他人,其中一起有毆打情節,三被告人均構成非法拘禁罪。據此,根據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經審委會討論決定,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提醒,合法債務受法律保護,債權人與債務人發生債務糾紛時,要采用調解、訴訟等合法手段依法索債,切不可意氣用事,讓債務沖昏頭腦,以雇傭討債團伙、私自扣留、拘禁他人等暴力或其他過激行為向債務人施壓催款,從而觸犯刑律,鋃鐺入獄。
(王建萍 全媒體記者胡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