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發布的《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診斷為圍絕經期綜合癥不能適應原安排的勞動,申請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其能夠適應的其他勞動”。
女性進入更年期后,身心會出現一系列的狀況,如變得情緒不安、易怒暴躁、四肢乏力,嚴重的還有眩暈癥狀,有些人還罹患圍絕經期綜合癥,需要就醫治療。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女性從事的工作過于繁重、壓力過大,需要長期熬夜等,則易起到加重癥狀的作用,不利于其調整身心狀況,保障身心健康。
而像山東省這樣規定女性更年期可申請調整工作崗位,用人單位將更年期女性調整到工作相對輕松、壓力相對為小、不需要長期熬夜的工作崗位上,則有利于讓女性獲得更好的休息、充足的睡眠,保持情緒穩定,促進其身心康復。從這個意義上說,規定“女職工更年期可申請調崗”,確實是一種人性化舉措。
不過,現實當中,當一些更年期女性提出調整工作崗位時,有些用人單位可能會從自身便利與利益出發,不同意為更年期女性進行工作崗位調整。對此,山東省設置了相關救濟渠道。即如濟南市司法局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工作人員表示的,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可以走法律程序,申請勞動仲裁。由于存在相關法規規定,當進入更年期女性申請勞動仲裁,其申請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崗位的訴求,得到滿足不會很難。
相比于男性,女性屬于弱勢群體。像部分地方規定女職工“更年期可申請調崗”“經期可以休假”等,不單能令女性得到更好的關心關愛,而且有利于關心弱勢群體理念得到弘揚,令社會文明程度得到促進。正因如此,類似女職工“更年期可申請調崗”等人性化規定,有必要得到全面的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