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組部、人社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公務員局聯合印發了《關于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的意見》。《意見》規定,公務員辭職后不得受聘原管轄范圍內企業,申請辭職時要如實報告從業去向,健全公務員辭職從業備案和監督檢查制度等等。可以說,新規為公務員的辭職行為也套上“緊箍咒”。
近年來,公務員辭職現象屢屢成為輿論焦點。人各有志,公務員同樣是一種職業,他可以憑借技能從政府部門跳槽到企業。離職或者繼續公務員工作,都是以個人價值最大化為目標,而社會也可通過這種流動實現人才的優化配置,就此而言,公務員離職現象,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都不是一件壞事。
但是,公務員辭職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辭職之前須接受離職審計,清清白白走人。二是公務員辭職后去哪里,不能沒有規矩。公務員離職審計是常規工作,在此不表。而公務員辭職后去哪里,《公務員法》早有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遺憾的是,這樣的規定在現實中往往成為擺設,鮮有部門跟進監督,公務員辭職后的競業基本不受約束,從而讓公眾有了許多關于公務員辭職后權力尋租的猜想。
有報道顯示,辭職公務員在人才市場往往更受青睞,而一些企業之所以熱衷于從辭職公務員中“選才”,除了公務員職業本身的工作作風嚴謹,組織管理能力強之外,主要是因為他們熟知政府流程、辦事風格,在機關積累了很多人脈,這使得離職公務員成為房地產、金融和互聯網三大受政策影響最強的行業所爭搶的對象。另外,一些設有政府關系部的公司,也更愿意吸收有過公務員工作背景的人。可見,企業之所以看中辭職公務員,主要是因為他們可以幫企業打通關系,借助人脈替企業鋪路。這使得原本正常的跳槽現象變得充滿爭議:公務員離職后是否會把權力背景帶到新公司,這會對新工作產生何種影響?熟悉中國政治生態的人都清楚,“政府里面有人”意味著什么,它通常埋下了腐敗的隱患,其影響不可小覷。
由此可見,無論是從規范公務員隊伍管理尤其是規范公務員辭職行為的角度,還是從維護市場公平競爭規則、營造良好社會環境的角度,為公務員辭職去向“立規”,讓公務員在辭職之時必須報告從業去向,并加強對公務員辭職行為的監督檢查,都十分必要。尤其是此次四部門發布的《意見》,相比于《公務員法》此前的規定,從辭職去向的備案到辭職后的監督都更加完善、更加具體,值得我們期待。當然,為公務員辭職去向“立規”究竟效果如何,關鍵還要看有關方面能否動真格,切實提高制度的執行力。否則,再多的制度也都不過是“紙老虎”,起不到多大的實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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