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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江淮晨報、江淮網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出爐,這意味著“養老金并軌”政策在我省正式落地。《實施意見》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同時明確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比例為8%,設十年過渡期,此間養老金標準保低限高。
個人繳費8% 單位繳費20%
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為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比例為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比例為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
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改革后 養老金怎么領?
“老人”
本實施意見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新人”
本實施意見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中人”
本實施意見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工作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繳費未滿
年的
本實施意見實施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工作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執行。
機關事業單
位離休人員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
十年過渡期內“保低限高”
實施新政策以后,養老金標準是否會降低,特別是“中人”即改革以前已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員的待遇問題備受關注。我省政策提出10年過渡期,確保“中人”的待遇不降低。
過渡期為2014年10月1日-2024年9月30日,過渡期內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低于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計發。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高于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的,在按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計發的基礎上,對新辦法超出老辦法的部分按一定比例發放。對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
化繁為簡
新辦法計發待遇≤老辦法待遇 按老辦法發放
新辦法計發待遇>老辦法待遇 過渡期10年
舉例來說:
新辦法(3500元)>老辦法3250元
第一年退休3250+250*10%=3275
第二年退休3250+250*20%=3300
……
第十年退休3250+250*100%=3500元
■鏈接
建立職業年金 個人繳4%
《實施意見》稱,為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平穩推進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繳費工資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
同時,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
勞模等不再增發 基本養老金
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退休時不另增加基本養老金,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而對于改革前已經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退休時也不另增加基本養老金,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但資金從原渠道列支,退休補貼標準根據平衡銜接的原則另行確定。晨報記者 琚園園 通訊員 譚全武